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子女。行使探索权的方式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暂停探视权;暂停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探视权。探视权的规定如下:

(1)探望权主体:是指离婚父母及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

(2)访问权的行使:是人民法院生效的离婚判决或者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

(3)访问权的恢复是指人民法院在暂停后通知双方继续恢复有效的离婚判决。

(4)探访方式。

(5)探访时间。

(6)暂停访问权:访问权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行使访问权的一方在行使访问权时损害或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暂停访问权。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事实存在,可以暂停访问权,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消失后,可以通知双方恢复访问权。暂停访问权不是惩罚访问权的实体,而是暂时暂停访问权,因此称为暂停而不是终止。

离婚双方可以同意探视的方式和时间。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顾名思义,探视权只有探视权,离婚夫妇没有直接抚养权的,只能行使相应的探视权。事实上,法律对离婚协议中儿童探视权的内容有很多规定,如探视时间、探视方式和探视权行使主体。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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