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供结婚登记证。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提供下落不明的一方离开的时间。亲友不知道其下落的证明材料。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当提供同居年龄。未登记原因的证明材料。
2.提供基本婚姻状况的证人证言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无论是自由恋爱、包办婚姻还是买卖婚姻。订婚期间是否有曲折,是初婚还是再婚。
3.提供婚后感情的证据材料,婚后感情是好是坏,是否分居及分居时间.原因等。
4.提供离婚主要原因的证明材料和证人线索。一方有生理缺陷的。精神病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精神病院的诊断证明,以及疾病的具体时间。一方因违法犯罪被判刑或者劳动教育要求离婚的,应当提供法院的判决。劳动改革的地点。一方因第三方干预而离婚的,应当提供第三方的姓名、单位、地址等相关证明材料。
5.提供子女人数和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是婚生.非婚生、收养或继子女的证明材料.子女健康状况,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证明材料。
6.如妇女已怀孕,应说明怀孕日期,并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7.婚前提供双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清单。有争议的财产应当提供财产来源、取得时间等证明材料,如发票等。
8.提供双方经济收入支出的证明材料,是否有其他负担。是否有债权或债务的证明材料,应当提供借据。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的姓名、地址或者工作单位等证明材料。如有存款,应提供储蓄所的名称。开户日期.账户.存款金额等。
9.提供住房证明材料。公共住房应当提供房屋产权单位的名称,私人住房也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10.以前起诉离婚的,应当说明是撤销诉讼或者调解和解,还是判决不允许离婚。并应当提供原判决书、调解书或者裁决书的原件或者复印件。离婚诉讼对诉讼过程和提交的材料有严格的要求。申请离婚诉讼的当事人需要首先向法院提交民事诉讼,明确其基本信息和诉讼请求,明确诉讼原因,然后向当地基层法院办理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