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明确规定法院不允许离婚后何时起诉离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原告在六个月内起诉的,不得接受不允许离婚、调解、和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规定,当事人撤销诉讼或者人民法院撤销诉讼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由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撤销诉讼或者按照撤销诉讼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从这两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原告撤销诉讼或者按照撤销诉讼处理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不允许离婚、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的,法院将不予受理。但是,如果在六个月内出现新的情况、新的理由或者被告提出离婚请求,则不受六个月期限的限制,法院应当受理。例如,如果一方随时使用暴力造成严重伤害。此外,《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还规定,妇女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不得离婚。妇女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接受该男子的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制之内。因此,如果没有新的理由和新的情况,你可以在六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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