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来说,根据“原告就是被告”的原则,即被告住所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住所不一致的,由经常住所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公民的“住所”是指公民的户籍;公民的“经常住所”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另一方起诉离婚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离开住所一年以上,一方起诉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起诉时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
(4)下列离婚诉讼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不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被告在劳动教养;被告被监禁;配偶为军人(非文职),不是军人的,应当向原告住所人民法院起诉;配偶为文职军人的,由被告住所或者团级以上单位管辖;中国公民在国外但未定居的,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