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程序的审限有两种:
第一,简易程序,简易程序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审结,
第二,普通程序,普通程序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