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可以在不同的地方处理,但这里的离婚只能是诉讼离婚。选择协议离婚的,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永久居住地的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离婚诉讼的,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判决批准离婚的,视为离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分别处理下列起诉: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通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双方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通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其他机关依法处理的争议,应当通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告知原告起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

(5)当事人起诉判决、裁定、调解书有法律效力的案件的,除人民法院允许撤诉的裁定外,通知原告申请再审;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不予受理;

(7)原告在六个月内起诉的,不得接受离婚、调解、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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