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双方都是现役军人。
(1)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
(2)调解无效,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的,政治机关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记机关申请离婚或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也就是说,当夫妻都是现役士兵时,自愿离婚或者一方要求离婚,必须先进行军事调解,只有在获得相关证书后,他们才能去法院协议离婚,或者像普通程序一样去法院。
2.夫妻一方是现役军人,军人要求离婚。
(1)军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根据情况进行调解,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可以向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现役军人离婚证明。
(2)如果一方坚持离婚,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军队可以要求另一方的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应当出具调解证明,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3.夫妻一方是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
(1)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以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双方到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离婚。
(2)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政治机关确认军人一方确实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重大过错主要是指军人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情况。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抛弃家庭成员的。其他重大过错行为,如赌博、吸毒等。
如果男女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属于士兵,在夫妻关系破裂时,如果可以协商确定财产分割等相关事项,则需要向当地民政部门提交离婚协议。军队出具的离婚证明等相关材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军婚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