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交一份起诉书原件,并根据被告行政机关的数量提供相应的副本。
2.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原告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如身份证或者户口簿、香港、澳门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原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材料或者社会法人登记证明并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主要负责人证明(加盖公章)。
3.委托人起诉的,应当提交原告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规定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和联系电话。公民代理人应当同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人应当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4.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不接受决定等证明行政法律关系存在的材料。
5.法律、法规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复议机关的决定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证明。
6.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为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