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林木补偿标准

⑴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600元;

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3000—1800元;

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⑵柞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6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元。

⑶红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00—3100元;

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4600—6200元;

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元;

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9600元。

⑷落叶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25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0元。

2、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

一般林木(杨柳榆槐等)

幼龄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5—20元;

中龄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50元;

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1元。

3、森林植被恢复费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4000元;

未成林每亩2667元;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5336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亩6667元;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亩2000元;

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1334元。

4、林业设计费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总和的3%收取。

相关法条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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