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政府信息披露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过程中,通过法律形式和程序,主动向公众或者申请向特定的个人或者组织披露政府信息的制度。这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上理解。
广义上,政府信息披露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政府事务披露,二是信息披露;狭义上,政府信息披露主要是指政府事务披露。政府事务披露主要是指行政机关披露其行政事务,强调行政机关披露其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属于制度层面的披露。
广义上,政府信息披露的内涵和延伸远远大于政府事务披露。它不仅要求政府事务披露,还要求政府披露其他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