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披露下列政府信息:
(1)管理规范和发展规划。
1.市政府规章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有关的文件;
2.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及完成;
3.城市总体规划、其他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2)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1.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害或突发事件的预测、发生和处理;
2.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和实施;
3.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
(3)公共资金的使用和监督。
1.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及工程进度;
2.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
3.政府预算、决算、实际支出和审计。
(4)政府机构和人事1。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和变更;2.公务员招聘、招聘和公开选拔干部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五)其他政府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公开的,法规另有规定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
《政府信息公开》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