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所需提交的所有材料目录及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
(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监督检查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和产品质量。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