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作为土地所有者在一定年限内转让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费的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使用、使用寿命等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城市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计划,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转让人)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进行投资开发的,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应当转让。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寿命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寿命,减去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寿命后的剩余寿命。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
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