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发展,进一步巩固农业和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2010年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认登记发证的通知》(2011年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认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