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补偿费:计算依据为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标准为被征地亩数的6-10倍。
2.安置补贴:计算基础为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标准为安置人口的4-6倍。
3.绿苗补偿费:当季作物产值。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4.附件补偿费:设区的市政府应当按照制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二.其他农用地补偿项目:
1.土地补偿费:计算依据为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标准为被征地亩数的5-8倍。
2.安置补贴:计算基础为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标准为安置人口的4-6倍。
3.绿苗补偿费:当季作物产值。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4.附件补偿费:设区的市政府应当按照制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