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转让土地使用权,必须缴纳相关税费,否则构成逃税行为。

(1)转让人。

1.根据财政部2003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十款的规定,单位和个人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减去土地使用权购买或转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上述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按5%(县、镇纳税人)和3%的税率征收。

3.土地增值税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余额为土地增值税,按累进税率征收土地增值税。法定扣除金额(1)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可以有三种形式:土地使用权转让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转让支付的土地价格。

(2)与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关的税是指转让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和印花税。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具体标准如下:一级土地增值税率(%)税率%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30%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40%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50%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60注: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上述数据不真实,将要求评估转让价格或扣除费用。

4.企业所得税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以土地使用权转让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买或转让原价、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一般按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属于产权转让证明,以合用金额为计税依据,按5‰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2)受让人。

1.城市土地使用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城市、县、城镇、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应当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受让人应当从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时间下个月起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土地交付时间的,受让人应当从合同签订的下个月起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为税收基础,按一定的税率按年缴纳。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属于产权转让证明,以合用金额为计税依据,按5‰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3.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可以以交易价格为基础,以3%的税率征收契税。综上所述,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人或者接受转让的人,可能不可能节省转让产生的税费,因为国家规定,如果出现各种类型的土地交易盈利,必须缴纳相关税费,以支持国家使用土地所需的公共资金。

相关法条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三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第四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第五条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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