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十二条的规定,居住用地使用权转让的最高年限为70年。根据上述规定,城市充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规定居住用地使用权转让年限为50年,与国家规定的居住用地使用权转让年限为70年无矛盾。原因:一是房屋使用寿命一般为50年,土地使用期届满,房屋残值不多;二是城市大部分房地产开发主要是商业和住宅混合类型,由于商业和住宅建筑,如果两种用途的土地使用寿命差异太大,会影响市场评价价值;三是从民生的角度来看,减少20年的土地使用寿命可以相应减少支付的土地转让费,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买方成本,给终端消费者利润。
此外,《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原则上规定,个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自动续期。因此,住宅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年限应当按照国家上级法的规定定义为50年。从合法性的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并根据使用情况确定:即70年居住用地、5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商业、旅游、娱乐用地、综合或其他用地。因此,重庆规定居住用地使用权年限为50年,与国家规定居住用地最高使用寿命为70年不矛盾,符合国家上级法的规定。
从合理性的角度来看,首先,重庆的大多数房地产开发主要是商业和住宅的混合类型。如果一个项目根据商业、最高转让年限确定转让年限,必然会出现建筑、商业、住宅转让终止时间不一致,造成处置困难;其次,房屋使用寿命一般为50年,土地使用期届满,剩余房屋不多。此外,《民法典》原则上规定了个人住宅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可以自动续期。因此,住宅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寿命也可以有效地降低购房者的成本,并将利润转移给终端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