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免费收回和分配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4)、(5)和《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擅自改变土地使用。《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等五种情形。具体内容包括:
1.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2.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批准报废;
3.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以分配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
4.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分配批准文件规定的,擅自改变土地使用。5.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免费收回土地使用权。在上述五种情况下,第1.2和第3.4种情况下,在免费收回土地使用权时,采取不同的方法:第1种和第2种。第5种情况下,土地使用权属于土地管理的行政措施,可以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办理,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原批准土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土地使用权收回决定》,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取消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当事人不按时交出土地的,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种情况必须特别注意,原批准土地的人民政府只能是国务院、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没有这一批准权。第三项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造成的违法行为。收回这些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以达到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目的。
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四项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54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