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拆迁补偿不仅要考虑被拆除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用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进行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进行补偿。在城市郊区和农村地区,主要采用拆迁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设。原则上,在城乡交界处和城中村,宅基地建设不再单独安排,主要采用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民购买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屋。被拆迁农民所得的拆迁补偿和政府补贴的总和,应当能够保证其购买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2.征地批准后实施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计划,及时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应当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纠正截留问题。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

3.为防止拖欠征地补偿,确保补偿费及时足额到位,各地应探索和完善征地补偿预存制度。市、县组织土地审批时,按照征地规模和补偿标准计算征地补偿费,申请人应当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城市建设用地和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由当地政府预存征地补偿。依法批准后,按照批准情况及时核算预存征地补偿,多退少补。

4.在今后的征地过程中,应全面实施统一的年产值标准和区域综合土地价格,使土地补偿与当地土地价格相同。这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的重要措施,也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必然要求。维护农民权益的必然要求,必须严格执行各类农村集体土地的建设和征用。对于新建设项目,在土地预审中应严格检查,确保项目按照公布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域综合土地价格计算征地补偿费用,全额纳入概算。通过以上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

相关法条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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