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市政府、市政府、区人民负责组织对征地安置工作地安置工作的调查,对辖区内农村人口、土地面积、房屋安置情况进行逐户调查,调查结果应档案数据库应当归档建立,作为今后征地安置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九条未经批准的绿苗,应当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46号)执行。补偿面积按水面积计算。在征用范围内。旱地花园.林地征地补偿标准按附件执行。专业菜地.宅基地.专业鱼塘参照邻近水田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范围内的水田.土地.专业菜地.专业鱼塘的绿苗补偿标准按附件执行。征地范围内的绿苗补偿标准按附件执行。征地范围内的材料和经济经济标准9执行。所有零星树木和幼苗。花卉补偿按附件执行。绿苗补偿费按被征用土地批准,按亩补偿属于名优特产品。中草药种植可以通过评方式进行补偿,并且必须有农业、林业、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

第十条被征收房屋1号。

第十一条房屋装修按照附件5规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和补偿。附件5规定不明确的,由合格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未装修(装修)的不计算装修(装修)费用。

第十二条构筑物及附件6规定的标准补偿。

第十三条土地迁移范围内的坟墓需要迁移的,按照附4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墓地迁移公告发布后,逾期未登记的,按无主坟处理;逾期未迁移的,依法强制迁移。

第十四条池塘.水库.道路.沟渠.运河等生活设施,应当按照结构、工程量和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需要恢复重建的,由征收项目业主承担重建费用。

第十五条被征用户应当支付被征用的搬家补贴和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外实施,其他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

第十六条用于集体土地的营业用房,经规划部门批准,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登记的,按批准的建筑面积计算营业用房面积,给予业主300元/平方米的营业补偿(拟征地通知后不予补偿),但实际补偿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第十七条企业合法建设(构),按照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进行补偿,不予安置。

第十八条涉及生产设备搬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后,确定补偿拆迁.搬运.安装费用。

第十九条关于停业的企业,应当根据上一年度的经营状况和税收利润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补偿停业。停业直接损失,最高不超过12个月。土地征用公布前已停产。停业的,不予赔偿。停业损失。

第二十条村委会祠堂.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的集体房屋,按照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确定的价值支付补偿,不予安置。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补偿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主动腾地的,按被征收房屋主房(住宅)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奖励。

二十二条被征用房屋的法律建筑面积,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被征用户只能拥有宅基地。有法律程序的房屋,按实际面积补偿。

(2)按照一户一户的原则,无合法手续的房屋,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在缴纳建设手续税后,按户计算被征用房屋的合法建设面积。建筑占用耕地面积小于130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小于180平方米或未使用土地小于210平方米的房屋,实际赔偿;超出部分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赔偿。1.被征用户具有农村村民建房资格;2.因政府规划和控制而停止村民建房审批程序;3.被征用户只有一所房屋,住房和生活设施齐全,一直居住。

(3)按照一证一户的原则,无论是否分户,住在同一栋房子里。分户只对原合法批准或登记的权利人进行补偿。(4)城镇居民在农村的合法房屋,按照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标准进行补偿,不予安置。对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有异议的,被征用人应当自征用实施单位名单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征用实施单位申请。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土地资源、规划、房地产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确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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