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年限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国务院规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最高年限;二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受让人和受让人使用土地的年限,但不得高于法定的最高年限。在中国,享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其期限受到严格限制。不同的土地使用,土地收入差异很大。根据土地使用的不同,国家确定了不同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反映了国家的土地政策,也表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是土地销售,国家享有土地使用的最终处置权。
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最高:住宅用地(常称商品房用地):70年;工业用地(常称工厂、工业区):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