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拆迁房屋为私有房屋,其所有权在结婚登记前取得,拆迁安置房屋也以原拆迁房屋所有人名义登记,安置房屋属于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被拆迁房屋虽然是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私人房屋,但安置房屋享有夫妻另一方的人口福利,因此对方有权在离婚时分割相应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