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拆迁房屋获取方式的多样化,拆迁房屋的所有权状况也多样化,拆迁房屋的离婚分割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
1.被拆迁房屋为私有房屋的,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前取得拆迁房屋的权利,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被拆迁房屋为私有房屋的,婚姻登记后取得拆迁房屋的权利。被拆迁房屋的差价由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算,被拆迁安置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被拆迁房屋是夫妻父母的私人房屋。婚后,该房屋被拆除,安置房屋的产权以夫妻名义登记。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屋的产权交换之间的差额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算,拆迁安置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一方婚前出租的公共住房,婚后以夫妻一方名义登记的,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依法分割。
5.被拆迁房屋是夫妻父母出租的公共房屋。婚后,该房屋被拆除,安置房屋的产权以夫妻一方的名义登记。差价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算,拆迁安置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