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离婚协议中将房屋转让给子女是一种礼物。这种礼物行为不是一种单独的礼物行为,而是一种利益和情感平衡的行为,结合受赠人父母解除婚姻关系。监护权等一系列问题,具有强烈的独家身份行为,是依附于子女父母夫妻关系的特殊礼物行为,由于是身份礼物,不适用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任意撤销礼物。
2.即使双方未能按照离婚协议及时履行转让程序,并将财产转让给子女,也不能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撤销权。《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条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同意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未发现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不予支持。根据这一规定,如果离婚协议明确规定房屋属于子女,只要没有欺诈、胁迫等违法情况,双方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反悔。《物权法》关于物权法的规定,主要是通过登记产生社会宣传信誉,保护社会交易安全。离婚协议中的一方在离婚后反悔将财产转让给子女的协议,不涉及第三方的保护。因此,它的反悔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