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因政府拆迁政策被拆迁,以产权交换的形式取得拆迁安置房,未支付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屋之间的差价。在这种情况下,拆迁安置房屋仍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参与离婚财产的分割。
如果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屋之间存在差价,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算,因为拆迁安置房屋是通过产权交换取得的,是一方个人财产的转换,不能改变拆迁安置房屋作为婚前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即使补偿差价的安置房屋仍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也不得分割财产。但是,在离婚时,由于购买安置房屋时补偿的差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获得房屋的一方应当对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算的差价给予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