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涉税问题,主要是房屋产权变更环节。根据法律规定,婚后财产(房屋),无论谁(一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能有三种情况:一是一方放弃另一方;二是双方各有一部分;三是房屋属于一方,另一方根据房屋份额进行补偿。原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离婚后持有人的,不需要办理变更手续。原产权所有人不是离婚后持有人的,需要变更产权,主要涉及以下税收的免税定义。

(1)关于营业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销售等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个人免费赠与房地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营业税:第(1)项:离婚财产分割;第(2)项:免费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对方放弃全部归对方所有,属于免费赠与配偶;对于一方,属于离婚财产分割的,暂免征营业税。对一方拥有的,另一方应当暂免征离婚财产分割的营业税。

(2)关于契税问题,在办理离婚分割财产产权时,可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所有权变更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准》(国家税务函[1999]391号)的规定确定,即:根据中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于共同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于一方是房地产共有权的变更,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的房屋产权转让。

因此,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所有人不征收契税。也就是说,无论是分割后处理各方的产权,还是一方的产权,无论一方放弃还是一方得到补偿,都不征收契税。

(3)关于个人所得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免费赠与房屋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免费赠与,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三条第(1)项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免费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

房屋转让需要纳税,每个地区的具体转让费都不同。但夫妻之间的转让与继承或赠与的财产一样,不收取转让费,但将收取费用。离婚转让程序非常简单,只要有相关的财产证明,以及证明两人关系的信息就可以处理。

相关法条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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