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的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不仅体现在《婚姻法》的法律规范上,也体现在离婚财产的分割上,即夫妻双方有权平等分割共同财产,平等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妇女利益的原则。这里的“照顾”不仅可以给妇女适当的财产份额,还可以分配生活中特别需要的财产,如住房,分配给妇女。毕竟,就习惯力量而言。从传统因素的影响造成的障碍来看。从妇女的家务负担来看。在生理特征方面,离婚后,一般妇女在找工作和谋生方面比男性弱,社会需要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3.有利于生活,方便生活的原则。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得损害财产的有效性、性能和经济价值。分割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时,应尽可能分配给需要生产资料的一方。能够更好地发挥生产资料的有效性的一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时,应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专业的需要,以充分发挥事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割的物品应当按照实际需要和有利的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割方应当按照公平的原则,按照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分割国家和他人的共同财产,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的所有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损坏.损失,另一方不予赔偿。这是对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