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婚前购买的离婚财产,以投资者子女的名义登记的,视为只给子女一方的礼物,房地产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此时,房屋由父母购买。以投资者父母子女的名义登记的,离婚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确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