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实行法定财产制度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或者实行约定财产制度的夫妻书面约定的共同财产和不明确约定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不完全等同于家庭共同财产。如果家庭成员只有夫妻和没有个人财产的子女,那么夫妻共同财产就是家庭共同财产。但是,如果家庭成员除了夫妻之外还有父母。子女等人有自己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有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从家庭共同财产中分离出来。夫妻共同财产不包括夫妻个人财产。夫妻个人财产是指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属于夫妻个人的财产,或者夫妻将婚后所得的全部或部分约定为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将婚前财产部分约定为共同财产。协议可以在人民法院的调解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在其他时间和地点进行。协议的内容应当记录在离婚调解书中。
2.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妇女和子女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是指财产的使用价值和价值不得因财产的分割而损害。照顾妇女和子女权益的原则,是指尽可能满足妇女的合理要求和子女的合理要求。
3.保护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的权益。夫妻作为农村承包经营者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家庭成员一起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有权占用承包土地。使用和收入。离婚时,应当保护夫妻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