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收入;
(3)知识产权收入;
(4)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外;
(5)其他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一旦财产被夫妻共同拥有,它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改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