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女。
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XXXX市XX路XXXXX社区1号楼1203室,电话号码:XXX,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XXX2,男。
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XXX市XX街10号楼401室,电话:XXX,身份证号码:XXX。
诉讼请求
依法分割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XXX区XX街XXXXXXX房屋)。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XXX区XXX街XXXX房屋)应当依法分割。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1990年9月8日登记结婚,1993年11月18日生下男孩XXX。原来,被告婚后性格不同。原告于2009年5月19日起诉法院申请离婚。经人民法院核实,他于2009年10月19日判决离婚。子XXX和原告住在一起,但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分割。共同财产位于XXX区XXX街80平方米的房屋。2012年2月,被告回国后,原告与被告未能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多次谈判失败。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专门诉诸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因此,请支持诉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XX。
XXX年X月XX日。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