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一方婚前建造的房屋,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双方没有相反的协议,该房屋属于婚前财产,只能判给婚前一方。如果婚前一方建造,建造房屋所欠的债务由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偿还。因为房屋是一方婚前收入,而不是婚后共同收入,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判给婚前一方。但是,由于建造房屋所欠的债务用于偿还婚后共同财产,因此得到房屋的一方应向另一方赔偿房价的一半(如果部分债务在婚后偿还,则得到房屋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赔偿)。
2.夫妻结婚登记后,一方家庭为子女结婚生活而建造的房屋,婚后由夫妻共同居住的,按照《婚姻法解释(2)》的规定,视为父母赠与夫妻财产。如果分割时没有特殊情况,双方将平均分割房屋。婚前男女家庭共同出资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离婚分割时一般为平等分割。
3.婚前已存在的家庭共同财产或原父母财产婚后未明确给予夫妻双方,男女与其他家庭成员生活,无家庭分析财产,该财产属于一方等家庭成员共同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4.在婚姻关系期间,家庭建设或购买并供所有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应当确定夫妻财产的相应份额,可以分割夫妻财产的部分,通常是确认每个家庭成员的财产份额,使离开家庭的一方获得适合其财产份额的金钱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