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结婚登记后,一方家庭为子女结婚生活而建造的房屋,婚后由夫妻共同居住。根据《婚姻法解释(2)》的规定,这样的房子被视为父母赠与夫妻双方的财产。如果分割时没有特殊情况,双方将平分房屋。
2.婚前男女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也就是说,婚前夫妻双方的家庭共同出资建造。建造房屋的目的是为男女婚后共同居住。男女结婚后,房屋确实属于夫妻双方。这样的房子被视为夫妻家庭赠与夫妻双方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的房子。离婚分割时,一般是平等分割。
3.婚前一方建造的房屋,婚前一方建造的房屋,婚后夫妻共同居住使用的,双方没有相反协议的,属于婚前财产的,只能判给婚前一方。
4.婚前一方建造,建造房屋所欠的债务是夫妻婚后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房屋。因为一方的婚前收入不是婚后的共同收入,所以不能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只能判断婚前一方的所有权。但是,由于建造房屋所欠的债务在婚后返还了共同财产,因此得到房屋的一方应向另一方赔偿房价的一半(如果部分债务由婚后共同财产偿还,则得到房屋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赔偿)。
5.婚前已存在的家庭共同财产或原父母的财产婚后没有明确的夫妻男女与其他家庭成员生活,没有分析财产,婚前已存在的家庭共同财产或原父母财产婚后不明确,该财产属于一方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