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因非法侵权而遭受精神痛苦,侵权人给予受害人一定的经济赔偿,即精神慰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精神慰藉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夫妻一方财产,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因身体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津贴等费用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精神慰藉金是公民个性、名誉或身体损害而获得的赔偿,应当归受害人个人所有。即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也可以参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