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在购房时不明确购房款是给男女双方的。如果父母在登记前表示是给男女买房的,离婚时房屋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由于登记前购房和登记后购房的结果不同,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父母在双方结婚前为双方购房的,除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外,应当认定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婚前购房也有几种情况。一是父母一方全资购房,产权以子女名义登记的,离婚时房屋归出资方所有。
二是一方父母支付首期款,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离婚时夫妻共同偿还贷款和偿还贷款的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第三种是父母双方支付首期款,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离婚时,夫妻共同偿还贷款和偿还贷款的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首期款和首期款的增值部分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分割。婚姻登记后,无论是父母一方还是父母一起购房,如果在投资时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子女,则视为赠与夫妻双方。因此,离婚时,房屋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一方父母全额购房,明确表示只给子女的,离婚时房屋属于子女;如果一方父母只支付首期款,且首期款明确只给子女,夫妻离婚时只能分割共同偿还贷款和增值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