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同意,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应当分别拥有,共同拥有或者部分拥有,部分共同拥有。本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没有协议或者协议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共同所有:(1)工资和奖金;(2)生产经营收入;(3)知识产权收入;(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有权平等处理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伤获得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津贴等费用;(3)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的特殊生活必需品;(5)其他应属于一方的财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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