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收入(3)知识产权收入(4)继承或赠与收入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2.《婚姻法》解释2第11条规定,婚姻期间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入(2)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3.《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解释;(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并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共同财产(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共同财产。
4.《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后个人财产产生的收入,除果实和自认增值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婚姻法》解释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双方父母购买的房地产,产权以一方子女名义登记的,可以认定为双方根据父母的出资份额共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