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财产继承制度中有两种主要的继承方式: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被继承人死亡后未留下遗嘱、遗赠和遗赠支持协议的,或者遗嘱、遗赠和遗赠支持协议不能依法确定的,适用法定继承。所谓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分配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这种继承只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也称为无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的适用必须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继承按以下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本法中提到的子女包括已婚子女、未婚子女、抚养子女和有赡养义务的继承人。本法中提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赡养关系的继父母。《婚姻法》还规定,抚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继父母与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等同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秦娜和三个继承人都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他们对宋玉涛遗留的财产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法律不允许三个继承子女以父亲去世后留下的财产是亲生父母的共同财产为由拒绝继承继母的主张。此外,《继承法》第13条规定:继承人继承的份额一般应平等。对于生活中有特殊困难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被继承人进入主要支持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得到更多的分数。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平等。基于上述规定,秦娜在继承宋玉涛的遗产时,不仅可以要求与三个继承子女相同的继承份额,还可以要求照顾和适当的分数。
《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