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财产的,由《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具体包括:一方因身体伤害、残疾人生活津贴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仅属于夫妻的财产;一方特殊生活必需品;其他应属于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解释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投资的,应当认定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婚后,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投资的,并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父母为子女购买的房地产,产权以投资者子女名义登记的,该房地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