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是一种非法婚姻。解除非法婚姻关系时,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处理不同于解除合法婚姻关系时处理财产的原则。处理无效或者撤销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原则为:
1.同居期间共同生产、共同生活形成的债权。债权按份处理,由双方协议偿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双方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双方同居期间各自的收入被认定为个人财产。双方各自继承和赠与的财产按个人财产处理。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解除时,当事人的个人财产属于个人。
3.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收入和购买的财产按份额处理。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婚姻关系被撤销后,双方有权要求从共同财产中分割自己的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