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九十三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紧急情况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会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立即开始实施。根据上述规定,离婚时,为防止一方转让、隐瞒、出售或者损害家庭共同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可以及时扣押、扣押、冻结家庭共同财产,责令提供担保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民事强制措施,防止人民法院因转让家庭共同财产而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如果发现另一方有转让财产的行为,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