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形成的债务,或者一方为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履行赡养、赡养义务等债务而形成的债务,均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共同债务在这里很容易理解。一般来说,共同债务包括两个方面:共同生活的债务和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共同生活的债务,包括购买家庭生活必需品、建设、购买、装修房屋的债务;履行抚养、教育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治疗疾病的债务;从事文化教育、娱乐、体育活动的债务;日常家庭生活中发生的其他债务。
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包括共同从事个体工商业和农村合同经营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证券交易活动的债务;经双方同意的一方经营和收入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以个人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一方独自筹集但收入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夫妻双方未就共同债权进行协商,主要体现在双方对是否存在债权、债权金额、如何分配债权等方面的差异。协商不成的,法院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夫妻共同债权的规定和照顾子女和妇女的原则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