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办理再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1)双方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签名声明;(3)双方提交3张2英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可当场拍照);(4)离婚者应提供离婚证明、离婚证明或法院离婚判决。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