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离婚时,婚后办理抵押手续,但以夫妻名义登记的房屋所有权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处理。主要原因是判决变更业主,即变更还款人。银行不办理抵押转让手续的,不执行判决。以非产权登记名义方的房屋判决,本质上等于变更债务人的,应当征得债权人(银行)的同意。银行不同意的,不能作出判决。通常,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虽然产权登记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抵押房屋也不例外。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房屋是由个人财产办理的抵押手续,离婚时也应根据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与一般意义上的房屋没有什么不同。银行拒绝办理抵押贷款转让手续没有理论依据。一方面,未经债权人(银行)同意,不得变更债务人(名义还款人),拒绝办理抵押贷款转让手续。根据上述分析,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这类案件的实际还款人是夫妻双方,而不是产权证上的名义产权人或还款人。另一方面,离婚时,房屋产权的判决不影响任何一方的信贷利益,任何人作为还款义的人都不影响房屋作为抵押财产担保债务。
法院不能仅仅以银行的信贷利益信贷利益为标准,还要将房屋判决作为偿付能力较强的一方。应考虑房屋的需要程度,仍坚持保护妇女利益或照顾子女一方的原则。第三,根据夫妻对婚姻期间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则,银行可以向离婚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追究责任。根据规定,即使法院在离婚判决或离婚协议中分配夫妻之间的债权债务,也只会在离婚当事人之间产生内部效力。判决或离婚协议哪一方承担剩余债务的具体比例,不能与债权人(银行)对抗。离婚当事人因连带责任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而承担债务的,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