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日常生活需要平等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由任何一方决定。
2.夫妻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作出重大处罚决定的,另一方有权否认处罚的法律效力。但是,如果第三方有理由相信处罚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图,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的第三方。
3.承担一定义务的家庭生活费用,由共同财产支付。不足的,由夫妻的个人财产共享。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履行赡养义务的,由共同财产清偿;不足的,由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夫妻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将分割财产,并通过离婚财产协议确定其分割的财产份额。离婚后,如果一方发现离婚协议存在欺诈条款,或者另一方在以前分割财产时隐瞒。转让共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