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即离婚时,双方应当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财产分割,不得由一方决定。
2.根据《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我们不能歧视妇女。我们认为妇女挣得少,应该分得少。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尊重和保护妇女权利。
3.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根据《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对方工作支付更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向另一方要求赔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赔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支付更多义务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要求赔偿。赔偿从分割财产中支付,分割财产不足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