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婚姻过错方是指对夫妻关系破裂负责的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理念和传统的当地习俗,我们通常认为婚姻过错方是有外遇、家庭暴力、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违反了夫妻之间相互忠诚的义务,对夫妻离婚有直接过错的一方。中国是一个具有传统因果报应习俗概念的国家,善有善报,恶有恶报。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了过错方离婚财产分割原则,即《关于人民法院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区分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合理解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发布的离婚财产分割司法解释,我们可以看到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应当照顾无过错方。相反,过错方的离婚财产分割较少。然而,在2001年《婚姻法》的修订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理念没有写入新的婚姻法。没有写入新婚姻法的原因有很多,这里就不再重复了。可以说,新婚姻法立法抛弃了过错方离婚财产分割较少的原则。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上海法院仍将反映过错方离婚财产分割的司法原则,以显示婚姻法对过错方的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