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而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男女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以登记离婚或者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双方协议离婚未成的,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男女双方在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财产分割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的附加条件是协议离婚,附加期限为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明。当这两种情况符合时,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生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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