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在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未发现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离婚后不满一年的,向法院起诉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法院受理有法律依据。
离婚一年以上的,不能再反悔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反悔财产分割协议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离婚时双方达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存在欺诈和胁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表达错误意思的,可以认定为欺诈。对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声誉、财产造成损失或者对法人的荣誉、声誉、财产造成损害的,可以认定为胁迫。因此,当事人可以根据上述原因分析财产分割中是否存在欺诈和胁迫。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