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入;知识产权收入;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有权平等处理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夫妻之一列情形之一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伤而获得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津贴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只属于夫妻或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生活用品;其他应属于一方的财产。

3.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属于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本法第十七条没有协议或者协议不明确的,适用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约定属于各自所有的,第三人知道该协议的,由夫妻一方清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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